搜索
查看: 3311|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第四届雪狼谷争霸赛竹韵清荷杯比赛规程

[复制链接]

主题

好友

1703

积分

版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7-27 18:32: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雪狼谷 于 2014-8-1 14:45 编辑

第四届雪狼谷争霸赛竹韵清荷杯比赛规程


  雪狼谷成立于2011年12月27日,棋友会漂亮的会标,向上,务实,和谐的会风以及个性化的职务任命得到了广大围棋爱好者的追捧,拥戴,成为一支在线棋友众多的热门棋友会。为增进友谊,切磋棋艺,二年多来我们共成功地举办了三届雪狼谷争霸赛,参赛棋友众多,收益巨大。应会内棋友的要求,现决定举办第四届雪狼谷杯争霸赛。本届争霸赛仍延续往常的冠名制,既以热心棋友赞助之最者为本届争霸赛冠名。希望雪狼谷棋友踊跃报名参赛。
  本赛组委会:雪狼谷、酒圣诗豪、边陲老赵、竹韵清荷、雪狼雷横、雪狼谷V中原剑、sail12
  一、     赛事说明:本次报名限额为六十四加八名种子选手共计七十二名棋友参赛,比赛采用淘汰制,棋魂规则,用时: 20分钟 30秒读秒 3次。
  二、比赛时间:
  八月三日揭幕式,正式比赛于 2014年 8月3日(星期日)开始,每周一轮
  三、参赛和报名:
    1、报名方式:
  1)跟帖报名
  2)雪狼谷、酒圣诗豪、边陲老赵、竹韵清荷处报名;(发短信)
  3)雪狼谷棋友QQ群上报名
  2、报名时间:非种子选手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3日晚上六点前,种子选手可适当放宽报名时间,每位棋友只限一个ID,以报名先后依次排序。例:   1号选手 VS2号选手, 3号选手 VS4号选手,以此类推。种子选手根据报名情况由组委会确定出人选,种子选手在第四轮进入比赛。
  3、报名人数:限额为 64人加8名种子选手(原则是准八段以上为种子选手,但不足时用准7段补。补进的种子选手由本届组委会确定)。(确定为种子选手的须用高段号对弈)。
  四、比赛进程:
前五轮单淘汰赛由参赛棋友见比赛名单后自行约定当周内比赛。在约定时间20分钟未到者为弃权负。至迟在当周最后一天由胜者将对弈结果报组委会。第六轮的比赛订于每周星期天晚上八点在棋魂大唐服务器由系统开台。对弈房间描述写上“第四届雪狼谷争霸赛第某某轮”。
  五、奖励:
  1、第一轮六十四人比赛胜600万负100万,合计奖励22400
  2、第二轮三十二人比赛胜800万负200万,合计奖励16000
  3、第三轮十六人比赛1000万负300合计奖励,10400
  4、第四轮十六人比赛(第三轮胜者加上八名种子)胜1500万负400万,合计奖励15200
  5、第五轮八人比赛,胜1800万负500万合计奖励9200
  6、第六轮,四人比赛,采用循环赛,采用积分制。胜2和1负0。最后以积分多少来定名次。同分者加赛一局定出名次,一名奖金六亿,二名奖三亿,三名奖一亿五,四名奖一亿。
  ABCD四人
  A对B
  A对D
  A对C
  B对D
  B对C
  C对D
  冠军授予雪狼争霸大元帅个性化职称,亚军授予雪狼争霸大将军,季军授予雪狼争霸骁勇将军
  附1(:本届雪狼谷争霸赛共奖励银两188200万)
  附2组委会分工:
  报名:雪狼谷,酒圣诗豪,边陲老赵
  宣传:竹韵清荷
  对局纠纷处理:雪狼雷横,雪狼谷V中原剑
  比赛资金监督:sail12
  未竟事宜由本届组委会裁定
                             2014年7月2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36

积分

院生

沙发
发表于 2014-7-27 19:17:44 |只看该作者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6

积分

院生

板凳
发表于 2014-7-27 20:38:31 |只看该作者
我要报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4

积分

棋迷

地板
发表于 2014-7-27 21:29:54 |只看该作者
报名。另外前五轮自己约人操作起来不大方便,可以统一定比赛时间,一方因故不能到场的,经与对手协商后再另约时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336

积分

初段

5#
发表于 2015-6-13 20:28:15 |只看该作者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QQ|举报邮箱:1264501412@qq.com|举报电话:19113233640|12377.cn|棋魂围棋网 ( 蜀ICP备:2023038626号-2 )

GMT+8, 2025-10-30 22:23 , Processed in 0.022378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2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